一般认证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三条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